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3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从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看,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8日送达,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在处罚决定未生效时进行催告,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33号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