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因南阳市**卧龙分局改变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投诉告知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阳市工**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1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