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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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