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阳**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阳**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宛**行处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为:u0026ldquo;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4332.34㎡(合6.499亩)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1775.26㎡钢结构厂房。3、对你非法占用的4332.34㎡集体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5元u0026times;4332.34㎡)计64985.1元罚款。u0026rdquo;2015年3月25日和6月1日李**分别缴纳了20000元和44985.1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国土资行处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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