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投诉告知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阳市工**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阳**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原告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雅丽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南阳市第九中学校不履行增加工资行政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