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对李**、李**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李**、李**夫妇婚后于2012年11月13日生育一胎男孩,2014年3月5日生育二胎女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李**社会抚养费20102.1元,征收当事人李**社会抚养费20102.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对李**、李**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