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中,原告马*军与被告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马**诉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诉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4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4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马**诉镇平县郭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郑**诉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殷*丽诉淅川**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吕**不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全明焕不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