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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中,原告马*军与被告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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