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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中,因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主动撤销《陶岔新型农村社区征迁安置方案》,原告的诉求已经实现。原告郑**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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