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丽诉淅川**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丽诉被告淅**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殷*丽与被告淅**警察大队达成和解。原告殷*丽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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