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丽诉被告淅**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殷*丽与被告淅**警察大队达成和解。原告殷*丽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马**诉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诉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诉镇平县郭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诉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郑**诉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吕**不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全明焕不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常香成不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单**不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侯**不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