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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内乡县**理局给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内乡县**理局给第三人杨双办理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与第三人杨双在法庭主持下协调解决争议。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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