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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源局与魏**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魏**土地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国土罚决字(2014)第56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4)第564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发现魏**于2014年12月在非法实施占地行为后,该局并于2014年12月6日下达了内国土监字(2014)4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但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魏**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构筑房屋的违法行为只是进行一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对其后续违法实施构筑行为并没有进行有效制止。致使上述违法建筑房屋形成了事实上的完工。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拆除将造成魏**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64号行政决定书拆除部门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ldquo;拆除其在非法超占的5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u0026rdquo;。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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