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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王**诉淅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王**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河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庭前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2015年4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贾**,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王**,第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王**诉称,其与第三人是邻居,第三人将其原有房屋拆除重建时超出原建房屋的面积,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及相邻权等受到侵犯,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登记土地使用权,所登记的土地与原告所取得的使用土地相隔有出路,且在原告登记使用土地东侧,对原告无利害关系。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王**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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