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波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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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信阳**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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