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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波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波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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