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永**限公司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裁字第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上诉人请求潢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未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