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管理中心与武汉市港**西湖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港**西湖分公司(以下简称港埠运输东西湖分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港埠运输东西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港埠运输东西湖分公司所属车辆鄂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3月17日共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5663元。路桥收费中心在进行相应的调查、催缴、询问后,于2015年3月30日向港埠运输东西湖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欠缴的武汉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人民币5663元整,并告知其相关复议和诉讼权利。港埠运输东西湖分公司未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补缴欠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费中心针对被执行人港埠运输东西湖分公司欠缴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行为作出的责令补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履行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在执法依据上符合《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理合法。被执行人港埠运输东西湖分公司未在决定规定期限内补缴欠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该决定书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一)理决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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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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