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有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一)理决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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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陈**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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