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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海军与武汉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海军诉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包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包海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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