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海军诉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包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包海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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