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湖北立**责任公司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汉阳区人力资源局阳劳社监罚字(2014)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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