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凤**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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