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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2015年6月2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遵守诉讼规则和诉讼秩序,原告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程**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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