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啸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由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原告至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程**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湖北**源厅、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李*等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公告行为违法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管理中心与武汉宝**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管理中心与武汉君**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管理中心与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管理中心与周**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