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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啸啸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啸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由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原告至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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