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药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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