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