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叶**与武汉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叶**诉被告武汉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硚口区征收办)城建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硚口区征收办拆除了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汉坊街16号房屋一栋,原告对拆除行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叶**、叶**诉称:原告叶**、叶**系李**之女。李**于2007年8月17日病故,共有6个女儿。两原告与李**另外4个女儿(叶**、叶**、叶**、叶**)共同继承李**遗留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汉坊街16号1栋建筑面积为115.66平方米的三层楼房(混合结构)。2012年硚口区政府对银丰片区下达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但被告用伪造乙方签名(按手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序号为YF-0722)报上级批准,拆除了涉案房屋,明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硚口区征收办辩称:被告是在六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施补偿之后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中乙方六人签名虽系工作人员代签,但事后得到了四人追认,原告也以实际行动表示了认可,应认为协议有效。此外,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与拆除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而该协议的效力直接关系到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的合意,系双方法律行为,但因该类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房屋征收行政管理目的而签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该类协议在性质上属行政协议,当事人对协议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到本案中,属双方行为的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与被诉单方房屋拆除行为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原告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但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仍拒不对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行政协议系双方行为,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u0026ldquo;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u0026rdquo;基于行政协议显著的合同性质,应将其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故原告拒不对其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宜以行政行为专有的u0026ldquo;公定力推定u0026rdquo;形式直接肯定其效力,对涉案拆除行为作出实体性判决。综上,因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直接关系拆除行为合法性,而原告拒不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本案审理程序无法继续,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叶**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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