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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经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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