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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肖**等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批准、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肖**、韩*要求撤销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9)398号《关于批准武汉市2008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房屋被非法强拆。2015年7月7日,原告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8月11日市规划局向原告公开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9)398号《关于批准武汉市2008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管理职能,批准征地的规模已远超省级政府权限,未履行批准前的告之、调查确认、听证的义务,也未尽到批准的各项审查义务,其所批准的鄂土资函(2009)398号《关于批准武汉市2008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2009)398号《关于批准武汉市2008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系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肖**、韩*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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