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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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