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提交了相关信息,为此,原告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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