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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伟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提交了相关信息,为此,原告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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