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蔡**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因被执行人蔡**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NO:0058178《欠费催缴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补缴通行费11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3CH25的机动车于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5月27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11元。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蔡**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NO:0058178《欠费催缴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