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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旺**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025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旺**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因被执行人武汉**蔡甸分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稽查)理决字(2012)第1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蔡甸分公司补缴通行费6,24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司蔡甸分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ZJ205的机动车于2011年9月14日至2012年5月3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6,240元。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武**司蔡甸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理决字(2012)第1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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