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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和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和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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