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和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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