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缪**因计划外生育,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缪**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4)第1405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陈*、缪**征收社会抚养费64122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4)第1405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