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和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和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与明*、黄**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与张**、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与张*、黄**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新**育委员会与李*、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新洲区大厨坊餐厅城建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金*和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09)武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吴**等城市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陈**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矿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