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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书面申请撤诉,撤诉认为:武汉市**有限公司原系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公安局工会、警察学会)于2002年出资设立,现按照有关规定已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脱钩改制,改制方案约定改制前的债权债务均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自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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