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理执法局与武汉市**有限公司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汉市**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城管罚决字(2014)第14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武**同汽车**公司擅自砍伐门前绿化带树木紫薇50棵、石*50棵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园林绿化赔偿标准确认单不能证实是被执行人所为,只能证明赔偿的价值,没有说服力。2014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调查的笔录中已经证实该行为是公司经理吴**的儿子所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并积极实施了补救措施得到了绿化所的谅解和认可。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城管罚决字(2014)第14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罚决字(2014)第14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对裁定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级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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