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西东**限公司因中高密度板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和生产使用,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东**限公司作出的新环罚字(2014)第4058号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广西东**限公司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2、罚款8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字(2014)第4058号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