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畜牧局与武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市道观河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因合作社经营饲料无购销台帐的行为,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道观河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的新饲罚(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道观河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处罚1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畜牧局作出的新饲罚(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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