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不服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不服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原告诉称

原告陶*咏诉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多次申请,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请:1、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履行义务。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辩称,其负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该行为不属行政行为。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陶**所诉行为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原告陶**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