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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汉新**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武汉**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武汉新**限公司作出的武劳社监理字(2014)第99号和武劳社监罚字(2014)第9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民法院决定移交武汉**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武汉新**限公司作出的武劳社监理字(2014)第99号和武劳社监罚字(2014)第9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武汉新**限公司拒不按《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武劳社监令字(2014)第99号)要求的时限和改正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即未支付汪**、张**、吴**等9人被拖欠的工资11045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1994)489号)第6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0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18000元,缴纳拖欠汪**等9名农民工工资110450.00元,加付赔偿金55225元。该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签收。

被执行人武汉新**限公司在法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武劳社监理字(2014)第99号和武劳社监罚字(2014)第9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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