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30日原告向**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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