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启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营武湖农场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5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曾**、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钟**、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沈**、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罗*、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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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武汉盘**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刘*、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郑**、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万**、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