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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武汉市**湖农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启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营武湖农场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5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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