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江**等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武汉汉**场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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