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C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查明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彭**、黄**政策外生育,经查证核实于2015年4月6日作出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C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彭**、黄**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92760元。由于彭**、黄**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9日,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彭**、黄**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履行通知书,但彭**、黄**仍未按社会抚养费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的时间交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彭**、黄**政策外生育而作出的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C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C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