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卫**、吴**政策外生育,经查证核实于2014年4月6日作出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第025A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卫**、吴**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119976元。由于卫**、吴**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此,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卫扬凯、吴**政策外生育而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第025A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第025A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