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6-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6-42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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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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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沈**、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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