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3日,本院收到竹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拆除鲁**位于竹山县双台乡水坪村通村公路边的一处四层框架结构住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除提供《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材料、被执行人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竹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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