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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华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华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该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0608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李*、华*夫妇于2014年3月22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华*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91782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华*夫妇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0608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李*、华*夫妇于2014年3月22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执行人李*、华*夫妇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0608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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