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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欧**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依据是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05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周*、欧**夫妇于2013年2月26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构成违法生育,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欧**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6616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05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存在行政审批为2014年12月16日,立案查处在2014年7月11日,审批时间在后,处罚在前,程序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05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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