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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起昌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起昌与被告大冶**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追加征地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起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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