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马翔诉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自愿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全起昌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全幸国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大冶市民政局与大冶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金**、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丁**、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