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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马*与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马翔诉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自愿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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